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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输血”券商 可借入短期次级债务
来源: 上海证券报 2010-09-09 11:13:13

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下称《规定》),对《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进行修订,并对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后借入次级债务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新规首次以2年为限将证券公司次级债区分为长期债和短期债,并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股票、债券承销业务时,可以借入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流动性需要。

2年为限分“长、短”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券商综治期间,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化解行业流动性风险,证监会于2005年12月发布《通知》。4年多来,随着综合治理结束,行业历史遗留风险彻底化解,机构监管进入常规监管阶段,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的借入、偿还和使用等有关要求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原《通知》基础上,《规定》主要明确了下述5方面内容。

一是区分长短期次级债务,明确不同类型次级债务对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的不同影响。《规定》将次级债务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两种。长期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这类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计入比例仍沿用《通知》要求。

另外考虑到证券公司在开展承销股票、债券等特定业务过程中,有借入短期次级债务的需求,《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可以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临时流动性需要。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二是进一步明确借入次级债务的条件。《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须符合借入资金有合理用途、次级债务应当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借入次级债务应有规模控制、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等。

在规模上,《规定》要求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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