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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以及未来的几年中,我们都致力于会计审计领域方面的改革。”欧盟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副团长溥马克在发布会上说。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会计和审计系统能够正常运行的坚实基础,在改革过程中,欧盟始终坚持一条最基本原则,那就是“求同存异”。欧盟委员会在公司治理方面,清楚知道一种模式并不适合所有的公司,因此,他们的目标不是追求统一欧洲公司的治理规定,也不总是坚持某一种唯一的解决方式。相反,他们将成员国采用不同的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传统看做是欧洲体系的一种活力。尽管公司治理文化、所有制结构都存在差异,但是最重要的是在管理机构中实现恰当的权利和制约平衡运作。欧盟在这方面坚持制定能被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以便投资者能够确信他们拥有一定的最低保证,欧盟将其概括为3个原则:
减少利益冲突欧盟坚持认为一个适宜的防止公司内部利益冲突的体制是好的公司治理的先决条件。因此,欧盟委员会已于2004年和2005年采纳了两项关于公司董事独立性和薪酬的建议。其中,经理人员报酬在最近几个月里一直是个热门话题,委员会建议在关于薪酬政策的大会上设置咨询投票权,以保证对报酬问题的真正讨论,同时也保证了股东可以就对他们利益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从而减少利益冲突。
保证透明度发挥公司治理体制的功效的基本原则是保证高度的透明度。欧洲公司治理论坛在2006年发布的关于“遵循或是解释”原则的公告中就有所强调。因为,只有让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情况,他们才能认识公司发生的问题。
为了提高透明度,欧盟在2006年修改了会计指导意见,并引入了对上市公司而言额外的披露义务以及公司治理报告。这些新的规定必须由成员国于今年8月之前实施。
董事会的受托责任在一些欧盟国家,股东并不关心董事会如何管理公司,但是,积极关心的股东将会给公司带来价值。关于受托责任的问题也是欧洲公司治理论坛提出的第2个观点,因为,事实上向股东提供的信息是不够的,股东必须同时掌握得出结论的途径。
在欧洲的公司里,股东传统上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来行使权利的,但是在跨国股权投资时代,对于面临着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现实中障碍的投资者,行使投票权并不总是显然的。所以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在去年通过了股东权利的官方指令,该指令必须在明年夏季之前应用,这将有利于跨国股东参加全体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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