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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名词细心辨
姜瑚
中国会计报 2008-07-25 14:21:11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我国现行法规中对相同经济行为的不同命名。不同的法规从不同角度对相关经济行为进行了规范。

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会计准则提出的会计科目名称,科目编码4101,主要明细科目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主要账务处理包括:

(一)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二)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是《公司法》的提法。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法》对公司法定公积金的相关规定还包括:

(一)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后可以停止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企业财务通则》的提法与新会计准则类似。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需要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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